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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政府采购供应商邀请原则

2012-12-12 13:32:2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字体【   

【中国数字视听网】政府采购供应商邀请是指政府采购项目在完成了前期准备工作之后,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以公告或邀请函的形式,向潜在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需求信息,邀请其前来竞标、报价或谈判的工作过程。供应商邀请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和程序,它不仅关系到采购的质量、价格、效率和风险,更是政府采购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目标的前提和基础。本文试就政府采购供应商邀请应遵循的原则进行探讨,以供工作借鉴和参考。

一、公平竞争原则。政府采购应为所有潜在供应商提供均等的参与机会、相同的入选条件、一致的评定标准。《政府采购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择、邀请供应商时,不能限制、排斥或歧视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最能体现这一原则,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在同等条件下也必须遵循该原则。

二、合法性原则。即供应商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须符合采购项目内容,供应商不得涉猎法定范围以外的项目。

三、资质相符原则。指供应商取得的合法资质证书及资质等级要与采购项目要求相符。项目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合法性资质,如锅炉生产企业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建筑安装企业要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印刷出版企业须取得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等。第二类是能力资质,如建筑企业二级资质,其承包工程范围为十二层以下、跨度十八米以下建筑物、高度四十米以下构筑物的建筑施工;锅炉制造C级证,只允许生产C级及C级以下锅炉等。第三类是项目特殊要求资质,如对供应商注册资金、经营业绩要求等。

四、优势原则。每一家供应商在其经营范围之内都有主营业务、优势项目、长线产品,只有在选择邀请供应商时,发挥优势,才能达到物美价廉、高性价比的效果。如IT供应商,有的以代理和经销设备见长,有的擅长系统集成,有的以校园网项目为主,有的在软件开发、利用上具备优势。对供应商经营优势的了解,主要依据调查获取的第一手资料及其他形式资料(如供应商的投标书、业绩证明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和积累。

五、规模适应原则。根据采购项目的大小和供应商的经营规模选择邀请供应商。如项目预算不足10万元的采购项目,却邀请注册资金几千万元以上的大公司前来竞标,既显小题大做,也未必得到响应,所以,应按供应商的“胃口”配餐,方能收到好的效果。

六、地域限制原则。根据采购项目规模的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及采购人对服务的要求等因素,界定邀请供应商的地域范围。《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可见,对一些小项目仅限于邀请本地供应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与“公开、公平、公正”性也是不矛盾的。从现实来看,如果几万元的设备采购也要兴师动众地在全国范围邀请供应商,只会事倍功半。

七、随机性原则。在可供选择的供应商较多的情况下,采用随机抽样的办法选取一定量的幸运供应商并向其发出邀请。

八、响应性原则。供应商对政府采购邀请应有形式和实质性响应,屡不响应者将不再(或暂停)被邀请。

九、考核制原则。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登记、评价、考核,奖优罚劣,有严重违约行为者,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不再作为政府采购备选供应商。

十、灵活性原则。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政府采购法》的约束下,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应有适度的灵活性。如对那些时效性特别强的采购项目、对库存供应商数量不足的项目等则应采取灵活的措施。

政府采购供应商邀请原则明确之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核定供应商邀请数量。笔者认为,确定供应商邀请数量要坚持“四性”:一是坚持合法性。即必须遵守《政府采购法》对各种采购方式邀请供应商数量的规定。《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其选择供应商的数量均不得少于三家。二是保证竞争性。邀请供应商的数量必须满足采购项目在方案、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竞争的要求,常言道“货比三家”就是这个道理。一般说,邀请供应商数量越多,竞争越充分,更容易选取合适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三是防范风险性。预测和分析供应商的响应程度,权衡和评估受邀供应商的素质和能力,从而有效地保证采购项目获得成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更加具体,“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现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如果响应供应商太少或废标情况较多时,招标将是无效的,重新组织招标不仅耽误时间,而且加大了采购成本。这就要求我们在邀请供应商时,必须预见和考虑这些可能因素,从而保证采购成功。四是立足实际性。包含两层含义,其一要依据供应商信息库供应商存量确定邀请供应商数量;其二要依据在库供应商的素质(质量)确定邀请供应商的数量,既不宜“要求过高”,更不能滥竽充数。

政府采购是一项“阳光工程”,而供应商邀请是“阳光工程”的奠基工程,坚持供应商邀请原则,制订科学、合理的供应商邀请程序,不仅为供应商提供更加广阔的公平竞争平台,也必将为政府采购展示更加绚丽的前景。

(编辑:pang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