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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程序的公告

2012-12-11 16:22:59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字体【   

【中国字视听网】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程序》。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程序。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本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本局指定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具体办理有关工作。

本工作程序分为“审批资格程序”、“确认资格程序”、“资格延续程序”和“资格变更程序”。

本工作程序均以工作日计算期限,不含法定节假日。

本局办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审批资格程序

(一)适用范围

审批资格程序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的资格。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政府采购代理事宜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及政府采购咨询业务。

申请人既申请资格审批又申请资格确认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本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分别按照审批资格程序和确认资格程序处理。

(二)申请受理

1、申请人条件

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4)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

2、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6)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局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将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副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副本退回申请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暂无法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副本原件的,可以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函。缴纳税收证明可以由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也可以提供税务部门的纳税年审证明。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应当由缴款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3、申请处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本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决定不予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后,重新进行申请;

(4)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本局对于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的决定,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1、审查期限

本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审查决定

本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在本局认为必要时,就所提供材料进行说明。

本局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织资格认定专家组初步确认、审核相关材料。

经过审查,本局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本局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将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示拟批准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局依法作出批准申请人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同时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正式公告;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本局依法作出不予批准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资格证书

本局向获得乙级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五)备案

本局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六)公告

本局将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

二、确认资格程序

(一)适用范围

确认资格程序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

(二)申请受理

1、申请人条件

获得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以外的其他招标代理机构。

2、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3)证明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局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暂无法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的原件的,可以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函。

3、申请处理

与“审批资格程序”中的“申请处理”相同。

(三)审查

与“审批资格程序”中的“审查”相同

(四)资格证书

与“审批资格程序”中的“资格证书”相同。

(五)备案

与“审批资格程序”中的“备案”相同。

(六)公告

与“审批资格程序”中的“公告”相同。

三、资格延续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局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二)申请受理

1、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填写并提交本局统一制作的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近三年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业绩情况;

(2)机构章程或者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4)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5)近三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

2、申请处理

与“审批资格程序”中的“申请处理”相同。

(三)审查决定

本局受理资格延续申请后,在申请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作出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重新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资格变更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局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本局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

2、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3、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需要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二)其他程序

参照“审批资格程序”中的相关部分。